垫资430多万的工程早已竣工,法院执行难于上青天,何时能兑现?
世事如棋局局新,由一则信息看时事乱象,看人心不古,店大欺客,弱肉强食,以大欺小。
福建省豪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资430多万,承包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官桥D7302-3新建工程土石方工程早竣工,垫资工程款至今分文未收回,小企业太难啊。
一败二败连三败,三审皆败!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 0583民初13026号
判决如下:
一,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豪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4年11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闽05民终383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79元,由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39.5元,由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3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闽民申6022号
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拖二染三不管,怎么回事?
事实和理由;
中铁三局第四公司将位于泉州市南安市的 D7302-3新建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专业分包给宏宇公司,黄彬彬与宏宇公司系挂靠关系,宏宇公司从中铁三局第四公司处承接该项目后,宏宇公司与黄彬彬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豪燚公司。豪燚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工程经业主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已于12月投入使用。经宏宇公司,黄为彬与豪燚公司结算尚欠豪燚公司880万元,
2021年11月5日,宏宇公司、黄彬彬与豪燚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确认需向豪燚公司支付工程款880万元(不含税),并将支付该工程款880万元(不含税)的债务转移给中铁三局第四公司,
2022年1月28日在中共南安市委南安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的见证下,中铁三局第四公司与豪燚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豪燚公司为中铁三局第四公司在南安市官桥镇D7302项目建设土方工程,工程款约为1,340万元,双方约定:1.2022年1月30日前,中铁三局第四公司支付豪燚公司200万元;2.2022年3月31日前中铁三局第四公司支付豪燚公司全部工程款的60%;3.2022年5月31日前中铁三局第四公司支付豪燚公司全部工程款的80%;4。剩余款项在整个工程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
债务转让协议签订后,中铁三局第四公司通过宏宇公司以及黄彬彬向豪公司及其指定的账户支付880万元工程款中的450万元,但尚欠的430万元工程款时至今日仍未支付,
法大权大还是官大,事实与真相
这则信息中我们可以看到,官司输都输了,却还以一个赌徒的心理在那儿强撑着,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大公司赖账小公司的案例。
原告福建豪燚建筑公司在工项目(D7302-3官桥项目)工程完工后,却被被告福建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着工程款430多万久不结帐。
虽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福建豪燚建筑公司胜诉,但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受到层层阻碍,以致让合法胜诉权益得不到落地保障。被告却在强制执行期间转移财产,藐视法律,恶意拖欠拒付。有问题找法律,如今法律却在强权面前无能为力,形同虚设,让执行成为空壳,让法律失去尊严,失去权威。
当年垫资进场施工,投入全部人力财力,如今背负巨大经济压力,数年时间耗在讨债路上,生活难以为继。白纸黑字的三级法院终审判决都胜诉,合法胜诉权益却得不到落地保障,这究竟是为何?!!!
恳请相关主管单位高度重视这起国企拖欠小企业工程款、以大欺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问题,恳请上级领导介入督促中铁三局四公司依法执行法院判决,尽快全额结清拖欠豪燚公司工程款,维护普通工程从业者合法的司法权益,守住法律公平公正的底线。
来源:法院的判决与当事人的投诉,当事人反映材料客观真实
2026-06-12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