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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记者转型做自媒体 非法经营罪雷区与破局

 

 再优秀的调查记者,转型投身自媒体行业,似乎都难以避开非法经营罪的隐形“雷区”。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当下诸多从业者面临的现实困境。

就连执业律师都在提出疑问:自媒体协助他人维权、撰写监督报道,并收取合理报酬,为何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者?事实上,即便在传统媒体领域,新闻记者的有偿报道行为也仅属违规范畴,并未构成刑事犯罪,现行法律中更无任何条款明确规定,自媒体从事有偿维权、发布监督报道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自媒体非法经营罪的“法”

在司法实践中,自媒体从业者涉及的非法经营罪,被学界普遍认为是比寻衅滋事罪更具“口袋属性”的罪名。两者有着相似的法律渊源:非法经营罪源自旧《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寻衅滋事罪则由流氓罪演变而来,这对“孪生罪名”在适用过程中始终争议不断。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了非法经营罪的四项情形,前三项对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界定清晰,但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却为司法认定留下了极大的解释空间。真正将自媒体行为纳入该条款规制范围的,是2013年出台的一项司法解释。

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发布,并于9月10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需要明确的是,“有偿删帖”无论所删信息真实与否,只要非法所得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有偿发布虚假信息”则需同时满足“发布虚假信息”与“数额达标”两个要件,方能定罪。

有偿维权沦为自媒体靶心

在传统媒体占据主导的黄金时代,众多报社纷纷设立调查新闻部,这不仅是媒体树立公信力与品牌形象的核心窗口,更是在“高薪养廉”的机制保障下,涌现出一大批优秀调查记者,产出了诸多具有深远社会影响的调查报道。那个时代,被无数人追忆为调查记者的“黄金岁月”。

然而,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媒体逐渐式微,大量优秀调查记者选择转行,其中仅有少数人坚守初心,通过新媒体平台继续从事调查性报道。无论是个人注册的账号,还是以企业名义认证的蓝V账号,由于缺乏官方媒体的背景背书,这类从业者通常被冠以“自媒体”的标签。

从本质上看,这类自媒体调查记者与西方的独立调查记者并无二致,但二者面临的生存环境却天差地别。西方的独立调查记者能够获得专门机构、公益基金的资金支持,还可通过独家报道获取丰厚报酬;而在我国,自媒体调查记者更像是无固定收入的“个体户”,调查取证、异地出差等产生的各类成本,往往只能由被维权者承担,这已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深耕调查领域多年的记者,早已将“客观真实”奉为职业圭臬,其报道往往聚焦于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对弱者而言,花钱寻求“网络正义”本就带着无奈与不公,但自媒体从业者同样需要面对柴米油盐的现实压力,无法脱离人间烟火纯粹践行公益。

因此,无论是被维权者以现金形式支付酬劳,还是通过“服务费”等名义向自媒体人控制的公司转账,其核心本质都是“有偿维权”。这种模式下,自媒体的报道必然会触及强势一方的既得利益,进而引发民事诉讼、投诉删帖、人身威胁等一系列风险,这些本是从业者能够预见并应对的挑战。

但当强势一方是上市公司、手握实权身居要职等特殊主体时,情况便会发生根本性逆转。这类被监督者一旦选择报案,往往能得到快速受理,办案机关会先传唤被维权的弱势一方,核心追问始终围绕“是否向自媒体支付报酬”“支付金额多少”展开。只要得到肯定答复,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自媒体从业者便可能被直接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拘捕,这几乎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固定套路。

指鹿为马的虚假信息尴尬

如果说“有偿”是触发非法经营罪的导火索,那么“虚假信息”的认定,则是悬在自媒体调查记者头顶的另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虚假”即“无中生有”,“虚假信息”理应是凭空捏造、缺乏事实依据的信息。而转型自媒体的传统调查记者,历经专业训练与多年实践,早已养成严谨求证的职业习惯,绝不可能犯下“无中生有”的低级错误。这种行为更多出现在互联网早期,是部分网民为泄私愤而在论坛发布不实言论的做法。

事实上,自媒体调查性报道绝非单方面采信弱势方的一面之词,而是会通过实地走访、收集书证物证、电话采访(录音留存)等多种方式核实情况。尽管由于缺乏记者证导致采访权受限,从业者只能以“了解情况”的名义开展工作,但报道的核心事实必然有扎实的证据支撑。

司法解释中明确要求“明知是虚假信息”方可定罪,这一界定本应清晰明确。但自媒体调查面临的客观瓶颈的导致,报道或许存在细节上的疏漏,但这并不等同于否定核心事实,更不能与“明知是虚假信息”划等号。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锁定“有偿维权”的事实且金额“达标”,“虚假信息”的认定权便脱离了自媒体从业者的掌控,完全由司法机关主导。曾参与多起自媒体非法经营案的庭审,多次目睹被告人反问公诉人:“请指出文中哪一句话是虚假信息?”而公诉人的回应往往是随意挑选一句基于客观事实的陈述,轻率认定为“虚假信息”。例如,将“某某十年前是政协委员,十年后被指控十宗罪”这类客观表述列为虚假信息,其逻辑之荒谬,堪称“语文不及格”的典型。

但在“人在屋檐下”的司语境下,公诉人这种指鹿为马的认定,往往会得到法官的认可。如果被告人坚持事实,认为是“鹿”而非“马”,便会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面临更重的刑罚;反之,若选择认罪认罚,迎合指鹿为马的认定,则能获得从轻处罚。

然而,调查记者的职业信仰与骨子里的韧劲,让他们大多选择坚守真相,坚决否认自己构成犯罪,其核心辩护点始终围绕“报道无虚假信息”展开。但这种“硬扛”的结果,往往是量刑偏重,唯一的希望只能寄托于刑满释放后,重新收集证据启动申诉程序,而这条道路注定漫长且艰难。

为自媒体调查记者松绑

调查记者转型自媒体,继续为弱者发声、开展舆论监督,不仅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必然趋势,更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补充力量。自媒体不仅在有偿维权领域发挥作用,更在诸多公共热点事件中扮演着“吹哨人”的角色,往往是自媒体率先曝光,而后官方媒体跟进报道,最终推动事件得到公正解决,有效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但现实困境在于,自媒体无法仅凭公益生存,更不能不食人间烟火。舆论监督类内容往往“流量变现”难度极大,从业者获得的更多是社会公信力与口碑,而这种公信力正是被维权者愿意选择他们的核心原因。为了进一步提升公信力、获得更多民间认可,部分自媒体不惜冒着人身风险深挖猛料,在缺乏有效约束与引导的情况下,最终触碰到“红线”,踩上了非法经营罪的雷。

不可否认,自媒体填补了官方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部分空白,无论是民生琐事还是重大案件,自媒体的参与都极大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推动更多事务在阳光下运行。但“有偿维权”这一单一盈利模式始终未得到官方认可,自媒体人注册的公司往往也只是空有其名,缺乏可持续的合法盈利路径。在国内,目前尚无任何专门机构或组织,为这一对社会有益的群体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与生存保障。

若不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规范与保障措施,非法经营罪的“雷区”只会让更多自媒体调查记者望而却步,最终导致这一群体逐渐消失,中国互联网的舆论监督生态也将因此遭受重创。要破解这一困局,需要从法律界定、行业规范、制度保障三个维度形成合力。

立法层面应清晰界定自媒体舆论监督与非法经营罪的边界。自媒体基于客观事实开展的有偿维权、监督报道,若未采取造谣诽谤、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即便收取合理报酬,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将“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细化为“核心事实无依据、故意捏造误导公众”,排除因调查瑕疵导致的细节误差,防止司法实践中指鹿为马的认定乱象。同时,严格限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避免将合法的舆论监督行为随意纳入刑事规制。

由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行业协会制定自媒体调查报道的行业规范与执业准则。一方面,明确自媒体从业者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调查取证的合法方式、当事人隐私保护等内容;另一方面,引导行业探索合法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例如允许自媒体通过公益捐赠、合规广告合作、付费内容订阅、法律援助补贴等方式获得收入,鼓励成立专门的公益基金,为优质调查报道提供资金支持,减少对“有偿维权”的依赖。同时,建立自媒体执业资质认证制度,对具备专业背景的从业者进行备案管理,提升行业整体公信力与规范性。

主管部门应正视自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将其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区分正常舆论监督与恶意造谣诽谤行为,避免强势方利用公权力打压合法监督。同时,加强司法救济保障,为面临刑事指控的自媒体调查记者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自媒体调查记者的存在,是社会正义的重要守护者,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破解非法经营罪的雷区困局,不仅是对这一群体的保护,更是对舆论监督生态的修复与完善。

 

 

值班:nong'chen

 

2026-02-06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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