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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ꄲ  社会  ꄲ  校园霸凌案的判决,每个家长都该看

校园霸凌案的判决,每个家长都该看

 

       “他只是春游时和女同学聊了个天,却被索要香烟、堵在厕所围殴,最后持刀反击致两人重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再次将“校园霸凌”与“正当防卫”的边界问题推到公众眼前。这起案件中,14岁少年面对15人的围殴奋起反抗,为何法院最终判决其无罪?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考量,值得每一个家长、老师和学生细读。

 

       一、还原案件:从“索要香烟”到“厕所围殴”,一场被步步紧逼的霸凌。

       案件的起点,只是一件少年间的小事。2019年,时年14岁的江某某是湖南某中学初二学生,因春游时与同班女同学聊天,被同级邻班的胡某认定“招惹了自己的女朋友”。胡某当即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否则就动手打人。

       江某某选择了妥协,买了香烟送去,可胡某却嫌烟“不好”拒收,殴打意图已然明显。 而这只是霸凌的开始:

       -早读课前,同班的孙某某(与江某某素有不和)伙同他人将江某某喊到厕所,扬言要动手,江某某虽有“不甘示弱”的回应(事后解释是想拖延到放学逃跑),却已被盯上; 

       -早读后,江某某上厕所时再次被孙某某、胡某等人拉扯、踢打,因上课才暂时作罢;

       -第二节课后,孙某某直接邀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并指认了在厕所的江某某;

       -午饭后,霸凌升级:孙某某纠集了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共15人,先在教室找到江某某,以“不去就强行带走”相威胁,逼迫江某某前往厕所。江某某预感危险,悄悄将同学用于开药品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藏在衣袖里。 

       到达厕所后,15人迅速将江某某围住。冲突瞬间爆发:陈某甲先上前扼住江某某的颈部,将他摔倒在地后骑坐殴打,孙某某、胡某等人随即一拥而上踢打。被群殴的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某靠墙坐下时,陈某乙又从背后掌掴他,江某某转身用刀捅刺陈某乙腹部。

       最终,陈某甲、陈某乙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吴某为轻微伤。2019年8月,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而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随后以“故意伤害罪”对他提起公诉——一个被霸凌的少年,突然成了被告。

       二、法官怎么判?三个核心问题,厘清“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边界

面对“少年反击致重伤”的情节,法院没有简单以“造成重伤”定案,而是结合未成年人特点和案件细节,从防卫意图、防卫时间、防卫限度三个关键维度,作出了“正当防卫,无罪”的判决,这份判决理由,也成为指导同类案件的重要依据。

       1.先看“防卫意图”:“不甘示弱”不是“主动斗殴”,未成年人的反击需结合情境判断

       控方曾提出,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语”,可能存在“斗殴故意”。但法院明确:判断是否为正当防卫,不能只看个别言行,要结合“主客观统一”原则——

       -案发起因上,江某某是因“与女同学聊天”被无端针对,后续妥协买烟仍遭不满,全程无主动挑衅; 

       -过错方上,孙某某、胡某等人是持续挑起冲突、纠集多人的一方,江某某始终处于“被迫应对”状态;

       -尤其要考虑未成年人特点:14岁少年在被多次威胁、围堵时,“不甘示弱”可能是恐惧下的自我保护反应,而非主动想打架。因此,不能仅凭这一点否定其防卫意图。 

       2.再看“防卫时间”:“暂时停手”不代表“侵害结束”,只要危险仍在,防卫就未超时 案件中存在一个争议点:第一次群殴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某坐下时被陈某乙掌掴,此时反击是否还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法院的判断很明确:不法侵害是否结束,要看被害人是否仍面临现实危险。

       -第一次围殴时,15人群殴江某某,勒颈、摔打、踢打已构成现实的暴力侵害; -即便众人暂时散开,江某某仍处于15人的包围环境中,且陈某乙随即掌掴,说明霸凌并未停止,危险仍在持续。因此,江某某两次反击,都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段内,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 

       3.最后看“防卫限度”:15人围殴VS1把非管制刀,“实力悬殊”下的反击,未超过必要限度 

       最关键的争议是:对方未使用工具,江某某用刀致两人重伤,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法院给出了充满人文关怀的判断: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未成年人的一般认知出发——

       -力量对比悬殊:江某某是1人,对方是15人,且存在“勒颈、骑坐殴打”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工具性质:江某某使用的是“非管制折叠刀”,并非特意准备的凶器,而是临时用于自保; 

       -反击目的:江某某的挥刀、捅刺是“情急之下的自卫”,限于对抗正在进行的殴打,并非主动攻击他人,手段有节制。 

       综上,法院认定:江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2020年7月,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某某无罪;虽检察院抗诉,但二审中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最终无罪判决生效。 

       三、辩护方的核心观点:始终紧扣“校园霸凌下的正当防卫”,为少年据理力争

在庭审中,江某某及其辩护人始终围绕一个核心展开辩护:江某某的行为是对校园霸凌的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理由与法院的裁判逻辑高度契合,也为案件走向提供了关键支撑:

       1.主观上无伤害故意,只有防卫意图:江某某从“买烟妥协”到“藏刀自保”,所有行为都是对霸凌的被动应对,而非主动寻求冲突。所谓“不甘示弱的言语”,是未成年人在恐惧中试图拖延的策略,不能等同于“斗殴故意”; 

       2.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15人的围殴、掌掴是持续的暴力行为,江某某的两次反击均是在自身遭受攻击时实施,没有“事后报复”的情节; 

       3.防卫手段与侵害程度相适应:面对多人围殴可能带来的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使用非管制刀具自卫是“必要的自我保护”,造成重伤的结果是为了制止霸凌,而非超过限度的攻击。 

最后:这起案件,不止是“无罪判决”那么简单

       江某某案被列为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意义远超个案。它明确传递了两个重要信号:

       -对未成年人而言:面对校园霸凌,“反抗”不是错,正当的自我保护会受到法律支持,不能因“怕事”而纵容霸凌,也不必因“反击致伤”而过度恐慌;

       -对学校和家长而言:案件中提到,学校有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的法定责任,家长也需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霸凌的解决,不能只靠受害者“反击”,更需要提前干预、及时制止。 

       如果你是家长,不妨把这个案例讲给孩子听,告诉他“遇到霸凌要勇敢说不,合法保护自己”;如果你是老师,也可以借这个案例提醒学生“霸凌他人会承担后果,被霸凌时要懂得求助与自卫”。 

       校园本该是安全的港湾,而每一次对正当防卫的明确认定,每一次对校园霸凌的零容忍,都是在为这份安全添砖加瓦。认同这个判决的话,不妨转发出去,让更多人看到:法律既不纵容暴力,也不辜负勇敢。

 

值班:nongchen

2025-10-28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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